發新話題
打印

[轉貼] 只為2247元?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復保 憲法法庭判違憲

只為2247元?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復保 憲法法庭判違憲

自由時報 2022/12/23  李姓女子長期旅居國外,因而辦理停止繳納健保費,但她短暫返國探親,沒想到健保自動復保,事後被追繳2247元健保費。李女質疑,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37條、39條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宣告違憲,這部分條文即起2年後失效。& o5 u# N. C! S: k0 W& P% Y
8 |  l5 E. g$ w6 ?/ O
判決指出,全民健保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其所規定重要事項的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才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 G) @2 ^6 l* V5 R& M* j, t7 ?$ i1 H# O
健保施行細則對於停保與復保的規定,並無法律明確授權,逕自規範停、復保等重大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最遲於23日起屆滿2年內,失其效力。而因判決命要求相關規定於2年後失效,故在這2年內,56萬在國外就學、工作的台灣人,仍應依照現行規定辦理。/ v' h' l7 H. l: d

7 e( p# b& A* n' Y) v# P! g( l# p但憲法法庭強調,施行細則只違反法律明確性,未違反比例、平等、財產、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未來是否要維持停、復保制度,屬於立法者基於社會風險分擔所做成的政策考量,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但修法的規範形式與具體內容,仍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a- ~$ P/ f8 q! v+ O. R; t' _/ V* l7 o6 ^" p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每位國民有納保的義務,但施行細則給了雙重國籍、海外工作或就學等長期旅外者一個方便門,即出國可辦理停保,免繳健保費,但返國仍須自動復保,3個月後才能再度辦理停保。
0 n( ^! J. B( M/ x. ^, J+ Q' B( S2 @' @4 {/ h! i" u
李女長期住在國外,辦理停保健保,惟仍保留我國國籍。健保署發現李女每年都會短暫返國省親,符合復保要件,發函請她補繳3個月的健保費�47元。李女不滿,主張返國是為了省親,而非利用健保,卻被追繳健保費,施行細則37條、38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9 g: c' m8 T% @- J  j% X1 [# z. U7 @8 O: w
李女雖然釋憲成功,但大法官並未認為停、復保制度違憲,故她持本判決向法院聲請再審,也不一定可以免補繳2247元的健保費。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