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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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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不治之惡疾
《小法典》不治之惡疾
# o3 v6 s: c a L 更新日期:2009/04/20 04:09 ; |+ p* n; g: R' \% m; L3 d7 P3 W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謂「不治之惡疾」,需配偶之一方患有惡疾,且達於不可治之程度。所謂「惡疾」,乃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疾病,該疾病或有傳染性,或為常人所厭惡,如花柳病、痲瘋、梅毒等,而單純之不妊症、不能人道、殘廢、雙目失明,均非所謂之惡疾,此有最高法院解釋和判例可參照。 - y* N( X X1 M! x4 I" ?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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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不輕挑戰端!~但無端犯吾者,吾必反擊之.....!
自你[出口成髒][不知收斂]伊始,就該有所覺悟!
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此事難了,報應會來的!
勿慌,莫急...你慢慢等吧!
魑魅魍魎~惡靈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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