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11-25 00:33
標題: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動部:須符合4法定要件
自由時報 2023/11/24 愈來愈多公司會基於保護商業機密,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安所)調查近3年300餘件訴訟案發現,若無法完全符合勞基法中的4大「法定要件」,雇主並不能限制勞工離職後轉換工作。
: K8 a7 k3 i! e" N/ s4 `
& [, O6 u* r0 r% E( U4 \/ ~5 T- A3 c
新創與科技產盛行,愈來愈多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因相關的約定限制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一旦發生爭議,就得上法院由法院來認定。
2 ?& O3 a/ ?3 h
: }9 }# ~6 Y! I! d
勞安所於2022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的效力,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
2 p, E% |4 \6 q! i. l) y% [0 Z
9 D! z0 f$ s1 D; J ?
勞安所統計,近3年與競業禁止有關的訴訟案達3百餘件,分析大多是勞工因為要去其他公司任職,因此提出訴訟,且以高科技業最多;但也有勞工已赴其他公司任職,原公司認為違反競業禁止限制,因此提告要求損害補償。
2 q$ j$ c7 l8 Z( M3 U: ?
# m# [3 i- j$ Y; ~
不過,勞安所分析這些判決發現,針對勞基法第 9-1 條的4項要點,可視為「4大要件」,第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只要有一項沒有符合,法院就會認定勞工離職後沒有違反競業禁止的約定。
& k' ^9 N+ S5 ?# V8 m. W
, A$ B5 f- T7 ^$ E" w: `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9 N! O( A/ U6 g+ r e& t& g
: z. Y, H' x3 |* m+ k
[發帖際遇]:
gravius在愚人節被惡整損失遊戲幣3038元。
% O v3 f* g0 E0 R9 Z6 ]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