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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醫師個人即起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了!醫療法第84條部分違憲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11-4 00:13     標題: 醫師個人即起可以刊登醫療廣告了!醫療法第84條部分違憲

自由時報 2023/11/03 台北市一間醫美診所黃姓醫師2015年在臉書粉專刊登醫療廣告,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開罰5萬元。黃醫師興訟抗罰,承審的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現改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質疑法條侵害言論自由,違反平等權、職業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T! Q* d; K7 F" J+ Y/ {

( f4 D( y4 l3 w( n: A4 ^, W+ ]黃醫師2015年10月5日及8日,在臉書粉專刊登利用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治療法令紋、魚尾紋、禿頭等文章,被北市府認定為是以「醫師個人」、而「非以醫療機構名義」刊登醫療廣告,違法醫療法第84條規定,裁罰5萬元。5 }$ @/ b9 ]8 {+ s: s6 G5 n

# j; ?. ?& J9 c7 Q/ H& @黃醫師不服,興訟抗罰,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該規定侵害言論自由、職業自由,違反平等權、遂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3 K4 {3 c9 ]% f) u3 u5 Y/ y( z

+ [6 {0 l  J/ m憲法法庭3日宣示,醫療法第84條中關於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部分,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由意旨,應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其他機構或人員,仍禁止刊登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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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 b( h5 i! ]" b; y憲法法庭說明,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醫療廣告行政管理方便,但只准許醫療機構、卻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難認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維護國民健當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況且,醫療廣告由醫師或醫療機構刊登,對於民眾取得醫療資訊的助益,本質並無差異。% j$ k2 X"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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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解釋,我國1943年制定醫師法,至1986年醫療法制定為止,長達43年,均允許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未見衛福部提出資料佐證可能會出現不當醫療廣告,此外,醫師具備醫療專業知識,尤其提供相關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為落實病患自主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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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不可以因為允許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就禁止醫師為之,醫師的言論自由應受獨立保障,因此,該規定的手段與目的已違反言論自由、比例原則,從3日起失效,即日起,每位醫師都可以刊登醫療廣告。# f7 n' l, ]& Y

1 f  X5 L" @' u+ `9 |; C# v6 |+ i  g由於北院行政訴訟庭已改制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違憲判決出爐後,本案將由吳佳樺的後手續行審理,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判黃醫師勝訴。而因本釋憲案只有1案聲請,故只有黃醫師能獲得救濟,但若是其他尚未判決確定的案子,亦可獲得免罰。- c) r8 }; S! s; j% a9 b*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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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際遇]: gravius繳納巨額保險費遊戲幣218792元。3 @8 l- |; e1 j5 w! K; G: ?* L7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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