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9-7 00:21
標題:
元富證採購交易違法 董事會未採「重度決議」遭罰2百萬
自由時報 2023/09/06 金管會今天(6日)公布最新裁罰命令。新光金旗下子公司元富證券在辦理2021年一項採購交易,得標廠商為關係人,不過,董事會卻沒有依照金控法規定,採取「重度決議」(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人數4分之3同意),因此,重罰元富證2百萬元。
6 r5 f# [* v4 O) `8 r2 n2 v/ E+ g
7 P# E( h3 N4 l# S: C0 h/ A j e
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金控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4分之3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 }) ^: C$ f! y% A2 E% I
: [2 t/ m, J2 ]7 I1 K
對此,國銀主管表示,這條規定簡單說,就是關係人交易應遵守的規範;若交易對象是關係人,為避免有圖利自己人之虞,董事會必須用重度決議才能通過。
* g! Z3 L8 K3 a: {6 b4 u
( E, E2 {; _* I) T- `, a
不過,金管會表示,元富證券辦理2021年度公司冬季制服採購案,得標廠商為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之交易對象,且與其為同條第2項第4款簽訂給付金錢契約之交易,但並未採取「重度決議」通過此案,已經違反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
" b9 q, O& a5 }. T4 {' e
9 e2 a- K' V& \
根據金控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金控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金控法第2項第4款規定,金控司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公司負責人。
$ Q/ L: @ I* k' e" \
$ v7 \( Z8 z2 k
金管會指出,由於元富證券未能遵守規定,因此,遭到金管會依照金控法第60條第14款,開出200萬元的罰單。(該條文的罰鍰為200萬至5000萬元)。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