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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出租房子1個月變凶宅 房東求償120萬 法官判免賠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9-2 00:17     標題: 出租房子1個月變凶宅 房東求償120萬 法官判免賠

自由時報  2023/09/01 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林姓房客,林男又把房子交給一名林姓女子居住,沒想到林女在屋內燒炭輕生身亡,房東認為該屋已變成「凶宅」,要求林男及林女兒子應賠償房子減損價值120萬元,但彰化地法審理之後,法官認為林女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破壞,房東也無法舉證林男及林女有任何故意或過失,最後判處房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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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該名房東於2022年7月以月租金1萬2千元出租予林男,並由林女擔任連帶保證人,隨後又將房屋交給林女居住,但林女住了1個多月後就在房屋內輕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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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房東主張,林男向他承租房屋,本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但林女輕生事件讓他的房子變凶宅,造成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交易價值減損,經參考相關條件建物出售狀況,以市價35%約120萬元為減損金額,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向林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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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也認為,林女明知房屋非他所有,卻選擇在此屋內輕生,可是輕生行為仍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導致房屋成為凶宅,房屋經濟價值貶損,具有 「間接故意」,即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侵權行為,因此也向林女繼承人林子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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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屋主無法提出可證明林女輕生行為是故意悖於善良風俗,進而直接故意達成損害屋主財產利益的證據,且輕生行為甚多,除常見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致,亦可能出於瞬間意念所為,情理上,輕生時僅剩存活與否的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的想像,亦難以認定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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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Z" y: S. b: V& H6 G- M/ a8 \法官指出,林女輕生行為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被破壞、使用功能減損、喪失等,因此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綜上所述,對於屋主請求林男跟林子損害賠償均屬無據,判處房東敗訴。全案可上訴。# k1 D5 k4 J; G3 O/ u5 ~* 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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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調查,2004年5月,前中天主播史哲維疑因長期罹病,,在租屋處自殺身亡,該房屋成為凶宅後交易價值大減,房東於是向史哲維繼承人(配偶、父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要求賠償600萬元,但法院判決房東敗訴。+ {) V+ {7 A1 x/ @

6 u9 G( \1 [* w5 z( u1 ~3 }2021年9月,一名男子在台北承租價值2242萬的房屋後卻在屋內輕生,遭房東認為變成凶宅已減損價值,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房屋確實成為凶宅,並造成的「污名價值減損」率為28.72%,判男子家屬應賠償643萬多元。* [% N, A0 q" g, U+ u

' w: z! Z5 H* p, I( S; y有法界人士指出,目前有關房客自殺後,房東向繼承人求償的案例,在法律實務上見解尚未有一致標準,導致產生判決結果不一,有判決認為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應該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房屋成為凶宅確實會貶值,因而判決房東勝訴。但也有判決認為房價下跌是抽象損失,房屋沒有確實受損而判決房東敗訴。3 Q  ?- O* `3 M# d/ _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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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界人士認為,此爭執點在於自殺是否屬於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以及實務對絕對權和純粹經濟上損失界定不明,最高法院應做出統一見解,避免法律秩序產生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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