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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法拍屋又撤銷 北高行:宜蘭執行分署處分違法應國賠7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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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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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0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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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法拍屋又撤銷 北高行:宜蘭執行分署處分違法應國賠74萬
自由時報 2023/08/09 基隆男子陳青旭3年前因欠1.8萬交通違規罰鍰,其名下的基隆市透天厝被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法拍,引發風波,行政執行署後來撤銷宜蘭分署的處分,陳也繳清罰鍰保住房子;但法拍得標並辦妥產權移轉的林姓民眾不服氣,興訟主張執行署的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林勝訴,宜蘭分署處分違法,應負擔國賠74萬46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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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青旭由於欠繳1萬8000元交通違規罰鍰,被移送行政執行署追討,宜蘭分署於2018年查封、並於2020年法拍他名下位於基隆市中山區、時價約250萬元的三層樓透天祖厝,林姓民眾投標,以135萬5400元得標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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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青旭的陳情事件爆發後,執行署認為陳家祖厝的木造部分已不存在,且查封筆錄及測量筆錄不周延,因此通知宜蘭分署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另為適法處分,宜蘭分署隨後撤銷拍賣程序,陳也籌到錢繳清罰鍰,保住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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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參與法拍而得標的林姓民眾,認為他已繳清價金,拍賣程序已終結,取得移轉證書,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2020年4月監察院調查本案後,宜蘭分署就曾以新聞稿表示執行程序均依法辦理,已具體審酌各方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力求均衡,並無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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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宜蘭分署卻在受理陳男的聲明異議後,隔月15日改以「系爭不動產拍賣程序有建築物已全部滅失等法律理由」,撤銷拍定,並撤銷塗銷查封登記,命令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撤銷林男已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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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撤銷拍定的處分乃是剝奪財產權的行政處分,但本件行政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土地已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所以林可以對原處分提起確認違法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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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指出,行政執行的目的,在於具體實現國家公權力,具有高度公益性,為維護人民對行政執行制度(特別是拍賣制度)的信賴,及私法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障拍定人的財產權及交易安全,不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聲明異議,也不容許行政執行機關再撤銷拍定以除去所有權移轉的效果,以免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如有爭議,須依循權利性質,另為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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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本案無法認定有宜蘭分署所稱的「建物已滅失」情況,且拍賣程序已終結,分署不得自行撤銷拍定,分署卻仍撤銷拍定,並重行查封,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據下,命令基隆地政所撤銷林已辦妥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恣意剝奪原告財產權,確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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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定,宜蘭分署的違法行為已侵害林的財產權,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而林在辦妥所有權登記後,已經與別人議定以210萬元價格依現狀出售,並已收取定金,宜蘭分署的違法處分造成林男無法轉售的價差損失74萬4600元,故判宜蘭分署應賠償74萬餘元,並加計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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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際遇]:
gravius在大街上低頭滑手機,不小心撞倒了雪姥姥,法院宣判賠償遊戲幣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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