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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金管會:非法銷售地下保單 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2千萬罰金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6-13 03:16     標題: 金管會:非法銷售地下保單 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2千萬罰金

自由時報  2023/06/12 金管會今天表示,如果未經金管會許可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即地下保單)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投資人不但具有四大風險,違法業者也因為非法銷售地下保單,依法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k1 ~4 o4 E% O0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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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表示,民眾若有收到以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等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型保單,並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切勿購買。5 l! V. V& F& W) c1 t) j" L5 M

+ D# J& C$ n% i保險局強調,若投資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產生下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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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 }, Q  l/ j4 W( e" ]1.無法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的保護:因簽發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受我國保險法令規範,且境外保單不在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保障範圍,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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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 |' l$ H" F* M% }2.發生理賠爭議時,可能會申訴及求償無門:因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在我國沒有據點,消費者需自行接洽國外之保險公司辦理,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的服務及保障。! W( i5 E- \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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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單以外文書寫,不易理解: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相關的權利、義務,即使附有中文譯本,消費者也未必能夠完全了解相關內容,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認知差異,衍生爭議。! @- y6 Y3 _, `7 @1 l' V/ M

5 R( i. Z9 ?$ ?9 O/ o4.無法享有我國稅法優惠:由於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因此投保所支付的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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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r% b1 J7 O+ A- N另外,對於違法業者的追究責任,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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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同時,消費者若有招攬境外保單之具體事證,可附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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