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5/24 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大法庭24日做成112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宣示「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不因該儀器未位於該距離範圍內⋯⋯而不得予以裁罰」,也就是說,不論警察把測速儀設在哪,只要車輛超速違規地點在警告標誌後方100-300公尺內,就符合道交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可以裁罰;但若超速行為已超過警告標誌300公尺,除非再另立一塊標誌,否則警方不可開罰。* p9 b. j* N$ q7 I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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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實務上常見駕駛人超速收到罰單後,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警察的雷射測速儀位置,與警告標誌的距離已超過300公尺,興訟要求撤銷罰單。9 F Z* T. q(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