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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爭議遭指偽造文書 金管會4點反駁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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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5-24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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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爭議遭指偽造文書 金管會4點反駁回應
自由時報 2023/05/23 台灣存託憑證(TDR)修法問題爭議不斷;金管會今天表示,近期有媒體報導,刑事案件涉案被告因炒作TDR,而遭判刑入獄,卻控告金管會承辦人員偽造文書,認為金管會9年回函內容有誤,控告金管會承辦人員偽造文書,金管會今天以三點澄清反駁,並呼籲各界留給法院充分獨立的審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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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近日有多家報導,引用郭姓某大學法學院長、過去曾擔任「證管會」(為證期局前身)官員證詞,認為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不過,卻遭到金管會打臉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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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表示,郭姓人員是當時證管會「承辦組」的人員,但不是實際的「承辦科員」,換言之,不是當時真正承辦TDR的證管會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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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媒體報導,去年底,郭姓前官員曾經到高等法院以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認為金管會堅持民國76年的地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是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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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高晶萍回應,TDR是外國公司將其境外上市股票,透過存託契約與保管契約方式,在我國發行表彰外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核屬900號公告之有價證券範圍,其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與買賣,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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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調,TDR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自屬明確,並為規範TDR之募集發行與買賣;所以,民國87年已有第一檔TDR在國內掛牌,並非證交法於民國101年修訂外國公司專章後,才開始將TDR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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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導指稱,金管會於民國104年及109年兩份回函,據瞭解,是金管會分別依據立委及臺北地方法院來函要求,就TDR所涉相關法規疑義所為之回復,換言之,未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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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萍表示,至於報載少數投資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決定讞之案件,按投資人買賣TDR涉炒作等不法行為,自應依證交法訴追其刑事責任,以維護市場秩序並保障投資,方符證交法保障投資之制定目的,此亦為法院歷來穩定之見解,金管會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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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並籲請各界尊重法院權限,留給法院一個充分獨立之審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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