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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柬埔寨豬仔再現!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千萬 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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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4-28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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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柬埔寨豬仔再現!招募者最重關7年罰2千萬 立院初審通過
自由時報 2023/04/27 為防止柬埔寨詐騙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7)日初審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意圖使他人出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罰金;若招募對象未滿18歲,再加重其刑到2分之1。這次修法也加入「選舉排黑條款」,若因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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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司法委員會今天排審「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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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部分,現行法條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本次修法新增「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並予以嚴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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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條文規定,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上述罪行者,再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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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現行法條規定,觸犯組織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本次修法則改為,犯組織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於會中解釋,這包含被宣告免刑、緩刑者,亦屬有罪範圍,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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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初審條文也增訂,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並擴大沒收不法所得範圍,明定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者,其參加、招募、資助的組織所有的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之外,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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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法部分,行政院版草案原擬增訂,若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等方式,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罰金;但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認為太輕,罰金至少要增至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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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討論,蔡清祥原妥協改為5000萬,並刪除恐有疑慮的「3人以上共同犯之」條款,不過最後在場立委與官員仍無法達成共識,相關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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