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31 新竹縣林姓男子夜間騎機車經過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管理的防汛道路時,遇一處凹陷的大坑洞失控打滑摔倒,導致頭部外傷等傷害,聲請國家賠償,一審認定第二河局未主動發現缺失,且未設置警告標誌,有管理上的缺失,判賠276萬元,但高等法院查出,該道路沿路已設置5處警告標誌,說明防汛道路非一般交通道路,通行者請自行注意安全,認定林男應自負7成過失責任,第2河川局只有3成過失,改判只須國賠138萬多元,可上訴。 $ {' o. E5 I4 _1 Y. ?) `& }% o; b" J% A' l9 X
林男求償指出,2017年8月4日晚間8點,騎機車行經新竹縣新埔鎮褒忠路一處防汛道路時,因路面正中央有一長、寬各約1.5公尺凹陷的大坑洞,且該路段無任何警示標誌、或照明設備,導致他失控打滑摔倒,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延遲性腦內出血,及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 b) A) F2 V! }! S' F% U; ^1 D5 c! D( u. R" t9 y
林男主張,自己是水泥攪拌場操作手,負責在工地機房下料,事發後,傷勢造成認知功能障礙及記憶障礙,無法正常生活,亦無法從事粗重及勞務工作,鑑定結果勞動能力減損48%,向水利署第二河局求償556萬元。' ^2 B$ u0 A6 ?6 i; q! A, u&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