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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新店線工人罹潛水夫病 8人提告改判廠商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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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3-29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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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新店線工人罹潛水夫病 8人提告改判廠商須賠償
自由時報 2023/03/28 台北捷運新店線早年施工時使用壓氣工法未依法減壓,導致40多名工人罹患潛水夫病,痛苦不堪,有9人調解未果,提告要求聯合承攬商新亞、日商青木公司連帶賠償每人各70萬元,其中,張男調解成功獲賠70萬元;陳男等8人求償,一審被判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陳男8人已被鑑定罹患潛水夫病,且為職業病,判新亞公司須賠償每人35萬元,台北捷運局無連帶賠償責任,另駁回張男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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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工人等8人主張,新亞公司與日商青木建設聯合承攬台北捷運新店線 CH221標工程,青木建設將其中的隧道挖掘工程轉包予竹和、勗橋公司,他們分別受僱於竹和公司或勗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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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開工的台北捷運新店線工程引進壓氣式新奧工法挖掘隧道,導致陳男等8人因從事異常壓力作業而罹患潛水夫病,造成體內氮氣引發耳膜破裂與骨頭發黑等症狀,痛苦不甚。聯合承攬商於1997年11月先與8人以外的張姓工人達成協議,同意並已支付張男70萬元賠償金,1998年9月30日與他們8人協調結果,若經三軍總醫院檢查並送勞委會鑑定確為職業病,聯合承攬商就同意各給付70萬元。後來,三軍總醫院已鑑定8人罹患潛水夫病,且為職業病,因此訴請新亞和台北捷運局須連帶賠償各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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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雖已獲賠70萬元,但主張因物價上漲等原因,請求再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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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陳男等8人均敗訴,同時認定張男請求無理由,也判敗訴。陳男等8人、張男不服,均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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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男等8人依據1998年協議結果,有權要求新亞、青木等聯合承攬商給付每人各70萬元,即應平均給付35萬元,由於青木公司已廢止登記,因此8人有權要求新亞公司給付每人各35萬元,至於台北捷運局並無連帶給付責任。此外,張男主張須連帶增加給付他70萬元,並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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