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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國道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噴3千 法院判決曝「這樣算的」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3-19 05:18     標題: 國道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噴3千 法院判決曝「這樣算的」

自由時報 2023/03/18 莊姓男子開車在國道3號被警方拍到「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挨�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被警方拍到的路段並未劃設安全距離標線,不可能邊開車還要邊計算是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基隆地院認為,駕駛人開車時理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計算出莊男車子與前車的車距約20多公尺,未達44公尺安全距離,駁回莊男之訴。) Z/ q& b) ?7 H0 J) z7 d: h

  C! K: j# ~* y- w! x- [1 t莊男在去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警員測得時速88公里。; t" o3 O# c4 L

# p$ z8 G1 ~5 Q' J3 H國道九隊依安全距離計算公式「小客車時速除以2」,計算出莊男車子當時應與前車保持44公尺安全距離,但查看攝得畫面發現,當時莊男的車與前車間距不到30公尺(車道線一白一虛距離,合計為10公尺),依「未保持安全距離44公尺」填單舉發。莊男因此被基隆監理站裁�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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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V- L7 }/ x6 `; ~% B. V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被警方拍到的路段並未劃設安全距離標線提醒用路人,不可能求駕駛人邊開車還要邊注意車道標線,計算是否與前車有保持安全車距,實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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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驗警方拍到10秒的影像發現,莊男的車與前車大致維持在3組白虛線(一白一虛為一組)以內,也就是莊車與前車的距離在30公尺以內;此外,2車行進時,並無驟然加減速或煞車,更無超車與突發路況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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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駕駛人開車時理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預留適當反應及煞車時間,以避免發生車輛追撞等重大交通事故;莊男不能以無法觀察地面標線為由抗辯警方違規舉發,何況莊男的車與前車的距離僅20多公尺,約安全車距44公尺的一半,因此駁回莊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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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帖際遇]: gravius在廟宇參加擲筊連續22聖杯贏得青年創業金遊戲幣198716元。1 u- `* f  K9 Z1 u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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