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23/03/17 王姓男子不滿到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時,被告知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認為侵害憲法保障的自由權,提起行政訴訟,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主張,為游泳安全起見,才函覆稱未開放使用面罩式泳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新北市府主張,判王男敗訴;王男仍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判決駁回確定。 V0 f/ p. e" u+ ^
" H' b" j% s) h. {2 R家住新北市三重區的王男,於2019年10月攜帶面罩式泳鏡,到新北市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該中心人員告知,不得在泳池內使用面罩式泳鏡,王男認為規定不合理,向新北市政府體育處申請,准許他使用面罩式泳鏡。# Z+ X a+ c* S: z7 i. W2 w8 u6 ~
2 O+ f* V [! J! l5 ~新北市府體育處函覆王男稱「經查,目前面罩式泳鏡係專為浮潛運動所設計的輔助工具,非游泳運動必要配備,基於民眾安全,故無開放使用」。王男不服提起訴願,但新北市政府以該函並非行政處分,作成訴願不受理,王男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 J; F. o+ ^; L' n! m8 q# }7 i
; k0 L: V6 f/ ~% X王男指稱,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三重國民運動中心使用面罩式泳鏡數十次,未被禁止過,顯然新北市府體育處原本未禁止使用面罩式泳鏡,後來他被制止使用,已對其自由產生限制,違反憲法對人民自由權的基本保障。. U6 g. p! Y( u/ \4 R. O3 e
; e! ^6 N! U% u/ B( U, _; i9 v/ L王男也指出,面罩式泳鏡可防止眼、算、口接觸到消毒藥劑、其他泳客的糞、尿、口水及體液,甚至遠離皮膚病、流感、腸病毒等疾病,此一限制對原告身體衛生安全有不利益的影響,屬違法的行政處分,應開放或容許他在國民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面罩式泳鏡。 9 I j& [% n- U4 i+ p: M0 n |3 m# v. f5 A
新北市府體育處主張,王男到三重國民運動中心游泳,其與國民運動中心間為私法,非公法法律關係,國民運動中心以他游泳裝備不符要求,勸告他不得配戴,屬契約自由的範疇,也符合一般泳池經營管理的慣例及其他泳客安全等考量所做的決定,尚屬合理。王男若不服,應循民事調解、民事訴訟等途徑救濟。% M1 o! O$ y: x6 p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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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面罩式泳鏡是浮潛運動的輔助工具,多為金屬或玻璃材質,在泳池使用時,如果有碰撞或壓破泳鏡鏡片,恐肇致傷害,規定泳池內不得使用面罩式泳鏡屬合理。 : a# t* B8 }! p2 \ . f/ A7 I! k; V) M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屬公法上的爭議,行政法院有審判權。遠東鋼鐵公司接受新北市府體育處委託經營三重國民運動中,其中訂有「泳池館使用須知」,如禁止攜帶玻璃水鏡、眼鏡入池,及不得使用呼吸管、蛙鞋等危險物品。新北市府體育處基於面罩式泳鏡不是游泳必要配備,且其金屬或玻璃材質有因碰撞而破裂,導致其他泳客受傷的風險,以函文表達贊同遠東鋼鐵公司制止泳客使用面罩式泳鏡的作法,並無不當,判王男敗訴。王男仍不服,提起上訴。+ z: u$ ^0 i# d/ ^, e5 F+ ]9 }; s&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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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新北市府體育處乃依法行政,北高行判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