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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疫情期間走私被撤照 法院認違反比例原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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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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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2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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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疫情期間走私被撤照 法院認違反比例原則撤銷
自由時報 2023/03/12 海巡署第一一岸巡隊2021年間查獲一艘漁船走私509箱私菸,農委會認定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期間竟在海上與境外人士接觸,恐成防疫破口,違規情節重大,依漁業法處以最重的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處分。蔡姓船東傻眼,認為違反比例原則,興訟要求撤銷處分,日前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判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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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21年底,一一岸巡隊在高雄市蚵子寮漁港安檢所執行船隻返港查驗,在該漁船內艙查獲509箱未稅私菸,移請農委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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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指出,該漁船走私未稅菸品,不只影響國家稅收及國人健康,時值國際間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漁船在海上與境外人士接觸,船長及船員可能有極高染疫風險,返港後亦將成為防疫破口,蔡姓船東身為漁業人,原應督導船長、船員出海作業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卻未盡身為漁業人的指揮、監督之責,讓漁船從事走私菸品的非漁業行為,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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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認定該漁船違規情節重大,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規定,2022年決議處以最重的撤銷漁船漁業執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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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走私的是曾姓船長,他並不知情,且私菸價格不到50萬元,縱然有過失,也不到最嚴厲的撤照處分,處分有「責罰不相當」情形,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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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表示,農委會並未針對疫情期間的走私行為,針對疫情的危害程度,訂定「情節輕重」態樣的認定標準及相對應裁罰基準,已違反平等原則;他縱有未盡管理監督責任的過失,但農委會未區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過失或故意情節,逕以疫情期間從事走私行為,將造成國內防疫負擔的空泛事實,為認定他違法性情節重大,處以撤照的最嚴厲處分,已超出行政裁量權的內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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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撤照的先決要件是違規情節重大,但農委會處分時,卻未說明走私509箱未稅菸品如何認定達到情節重大?漁船在海上與境外人士接觸情形(例如:接觸時間、人數)?船長及船員是否因在海上與境外人士接觸情形而染疫?返港後成為防疫破口的情形為何?等具體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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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農委會未在原處分內載明具體理由,難認漁船的違規行為已構成漁業法所定的「情節重大」要件,達到須以撤照處分,農委會裁量怠惰且有瑕疵,合議庭評議後認蔡男提告有理,判決其勝訴,撤銷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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