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轉貼] 躲刑責?憲兵士官長酒駕拒測被軍方記大過 興訟敗訴確定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2-17 05:17     標題: 躲刑責?憲兵士官長酒駕拒測被軍方記大過 興訟敗訴確定

自由時報 2023/02/16 憲兵第203指揮部毛姓一等士官長休假時,被警攔檢但拒絕酒測,被裁�萬元、吊銷駕照,事後也被軍方記一個大過處分,但毛男主張軍方處分違法,提起行政訴訟,憲兵第203指揮部則指稱,毛男當時已坦承酒駕,顯然是以拒絕酒測,作為逃避酒駕的刑責及行政責任的作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軍方處分合法,判他敗訴。毛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 D4 m* F5 D; b; `: N$ S9 _/ }# X
# G; f- K. _  Q4 @, o: g5 ^9 i' u
判決指出,毛姓一等士官長是於2019年10月30日上午近7時休假外宿期間,因遭警方攔檢卻拒絕接受酒測,被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新台幣18萬元、吊銷駕照,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3 H4 q: g. B9 J8 R! V, S8 |+ e- `
! U( ?# g$ I' g$ L4 `! |事後,毛男被依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條等規定,記一個大過處分。毛男不服懲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c5 i& j8 M4 H* @( U! f. a2 h) g: P2 e/ k% f
毛男主張,依據營區人車離(歸)營暨會客洽公登記簿記載,案發當天上午7時,他被警方以拒絕酒測開罰後,當天上午11時35分返營,仍依規定接受單位酒測,結果酒測值為0,可見他並無酒駕行為,而且,國防部從未對酒駕以外的交通違規行為進行查核,即未將現役軍人休假期間的交通違規視為應受處罰的行為,因此將他記一個大過的處分屬違法不當,及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8 E; s0 b3 y9 k! W) m2 A  b. \4 s' s( r
憲兵203指揮部指出,當時員警因聞到毛姓士官長身上有酒味,故要求進行酒測,當時毛男雖已坦承酒駕,但後來在調查時卻堅稱未酒駕,辯稱是因員警態度不佳而拒絕酒,顯然毛男是以拒絕酒測,作為逃避酒駕的刑責及行政責任的方式,犯後仍無悔悟之心。% K) D& p, x- y! A1 m5 i. k, A

" Z. b$ q- V2 A0 ~" h; |憲兵203指揮部強調,拒絕酒測是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毛男案發前已服役19年之久,身為憲兵隊的單位資深士官及擔任過士官督導長等重要領導職務,理應以身作則,作為士官表率,卻罔顧國軍軍紀要求,綜合毛男所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的影響等因素,將他記一個大過,處分合法、適當。/ R% Z% f! e% A7 G

$ {1 c8 T; O! B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經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案,警方執法態度並無不佳情事,與毛男所說完全不同。警方當時向毛男表示其身上酒味很重,並明確告知若拒絕酒測的相關罰則,而在警方表示將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抽血檢驗有無酒精反應時,毛男才改口坦承有喝酒,警方為防止酒駕,執行酒精測試已經是重點執法勤務,而拒絕酒測屬重大交違規行為,軍方以毛男拒絕酒測,已違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國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規定,將他記一個大過,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
0 _6 L$ Q, l; I" @8 D* {, O' l1 \
毛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無違誤,適用法律適當,駁回上訴確定。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