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j+ C1 C* F7 c+ t. y1 J" XS女稱,當時她在另一間B百貨的精品專櫃發現這件事,因此向B百貨的櫃姐詢問,但是櫃姐卻告訴她,以兌換紀錄顯示,去年12月間她的帳號兌換3萬點的贈品,但她強調當時根本沒去A百貨,懷疑櫃姐私下挪用她的點數,但質問A百貨專櫃時,對方卻不以為意,認為兌換贈品並不用經過消費者同意,而兌換的贈品目前也未到貨。 ) t' ^' f' f$ b' p, E9 H( p) j. k( ?4 O: R. o
律師麥玉煒說,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自己或其他人不法持有別人的「物品」,點數在法律上的確被視為財產,但是如果以S女所說,櫃姐對換了贈品,但贈品還未交給S女,那這樣是否構成侵占有討論空間,不過如果有更多事實能說明點數如何轉移,也許櫃姐還可能涉妨害電腦使用的罪嫌,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S女根本沒換贈品,或是兌換來的贈品早已到貨,卻一直沒有送出,在侵佔上就有較大的嫌疑。& t- J/ N% h! o- r# w: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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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女認為,且即使要送她贈品,也應該通知她才對,因此提出業務侵占告訴,警方受理後指出,例如信用卡、大賣場的點數,應該是消費者私人的財產,如果有證據證明,精品的點數轉移需要消費者同意、簽名,那有可能櫃姐還涉嫌偽造文書,記者透過A百貨詢問回應,但至截稿沒有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