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性侵害防治法修法三讀 涉「性犯罪」資訊 平台須強制下架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1-11 05:53
標題:
性侵害防治法修法三讀 涉「性犯罪」資訊 平台須強制下架
自由時報 2023/01/11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為避免性侵受害影像傳播,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應下架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違者最高可處六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 x3 X8 P7 u; Z( s4 Z' b6 j" Z
U7 @9 s6 t6 u# q5 K
違者最高可罰六十萬 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9 X- A1 M4 ~0 A- _
由於網路業者規範涉及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網絡單位,故三讀條文有關網路業者下架機制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 G: o/ m; @# x# o/ k
7 G/ q2 S" C* n! L, B- }+ c8 d% H
三讀條文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可處六萬至六十萬元罰鍰,限期不改善將按次處罰。
7 |) r8 c( N3 V! @: e
. o4 F' t" L; I& J: J3 D
業者也應保存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一百八十日,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j* Z# _% ~0 Y+ ~; N. ] Q
2 G3 D/ o. ~4 a2 H
條文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辦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提供廿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協助加害人身心治療等業務,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主管機關可依被害人申請,核發驗傷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1 {* ]$ G7 h4 k Y
9 J3 J/ ]! ]' ~$ r7 G: a/ T
配合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條文也明定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準用前法被害人保護措施及相關違規裁罰規定。
, W6 h& J ?; {
9 @) @, E9 o; u6 N) \
[發帖際遇]:
gravius被外星人綁架付贖金遊戲幣35548元。
8 M4 c2 u2 c$ r. P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