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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檢舉魔人抓「機車」違規罰單寫「汽車駕駛人」 民眾霧煞煞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3-1-1 06:11     標題: 檢舉魔人抓「機車」違規罰單寫「汽車駕駛人」 民眾霧煞煞

自由時報 2022/12/31  台中市大里區張姓民眾近期收到一張罰單,他在11月10日10點多騎車行經工業路、工業九路口,閃過右側汽車,再回到右邊停等紅綠燈,遭到檢舉,罰單上寫「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令他感到不解。市議員張芬郁表示,要求交通執法單位,嚴格檢視行車紀錄器擷取而來的檢舉照片,使用當事人理解的語言,勿出現個人主觀的開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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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芬郁提出幾點可議之處,罰單「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指的是變換「車道」嗎?罰單寫的是汽車,受處罰對象也是「汽車所有人」,當事人還以為被開罰的是違停的汽車車主。/ }3 }5 f1 k+ }9 e* j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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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芬郁表示,遵守交通規則人人有責,請執法者寄出每張罰單時,嚴格檢視並且使用當事人理解的語言,不要徒增民怨,迫使當事人必須先繳付後再去提訴訟,「民眾為了拚三餐還要為1200元去打官司?多少人是忍氣付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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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峰分局交通組長郭育奇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8款的用詞定義,「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1項1款則定義,「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1 U% {: D3 \4 d2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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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育奇表示,再次檢視檢舉影像,重機車於11月10日10時24分行經工業路與工業九路口,變換車道,跨越快慢車道分隔線,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予以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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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N' \* j1 f) W# J郭育奇表示,罰單上的「違規事實欄」內容為舉發員警審視該案違規態樣,所對應適用道交條例法條,於智慧型執法系統輸入,由系統自動產出顯示。分局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要求所屬承辦人員審慎處理交通違規檢舉案件,以提升執法品質,保障民眾權益。另有關違規事實將機車含括在汽車內,將函請警察局轉警政署修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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