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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偷情告回台灣 法官:「不便利審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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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2-12-24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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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偷情告回台灣 法官:「不便利審理」駁回
自由時報 2022/12/24 台灣黃姓男子、趙姓女子十三年前結婚後移居澳洲,黃男卻發現妻子趙女,在澳洲與來自台灣的鄭姓男子疑似偷情,黃男竟千里迢迢從澳洲跑到彰化地院,控告二人並索賠二百萬元,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認為,此案縱使由彰化地院管轄審理,但到澳洲調查證據等程序,徒增法院與納稅人花費與負擔,浪費司法資源,應由澳洲法院審理比較妥當,以「不便利法庭之原則」、「以原就被原則」拒絕管轄(審理),裁定駁回黃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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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黃男認為趙女的戶籍地是彰化縣,而到彰化地院提告主張,他與趙女婚後同住澳洲,趙女卻於二○一九年,與來自台灣的鄭男疑有曖昧,包括親密牽手、躺在床上合照、一起出遊、互傳「我們一起睡覺」、「我也愛你」訊息,趙女甚至傳「性教學影片」給鄭男,兩人應賠償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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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女與鄭男則越洋向法院聲明說,他們並無偷情,且定居澳洲已久,台灣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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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認為,此案牽涉「國際裁判管轄權」,應就法庭地、訴訟是否方便等做整體衡量,如果對當事人不公平、不能迅速裁判,應否定我國(法院)具有的「國際裁判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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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住澳洲 應由澳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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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指出,三人都有我國國籍,但黃男、趙女在台灣結婚後,長期居住澳洲,趙女已取得澳洲國籍,鄭男也是從二○一七年起就居住澳洲,台灣戶政機關已註記「遷出國外」,且依照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被告趙女、鄭男住澳洲,應由澳洲法院管轄,我國(法院)並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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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並列舉「不便利法庭之原則」,如果對被告造成不便時,受訴法院得拒絕管轄,縱使彰化地院有管轄權,但到澳洲調查證據、公文往返等事倍功半,趙女、鄭男難以出庭,妨害兩人「訴訟防禦權」,法院還會因審理此案而延誤其他案件訴訟,對法院與納稅人造成不必要花費與負擔,對趙女與鄭男,是「不便利法庭」,彰化地院拒絕管轄,裁定駁回黃男之訴。黃男提抗告,台中高分院見解相同也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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