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在監受刑人也想投公投票告中選會 抗告結果出爐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2-12-23 05:51
標題:
在監受刑人也想投公投票告中選會 抗告結果出爐
自由時報 2022/12/22 死囚蕭仁俊、廖家麟等2名死囚與許男等5名在監受刑人,因無法參與上月26日舉行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要求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或透過戒護投票,被否決後,蕭等7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非義務機關,7人不能以中選會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駁回。許男仍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裁定駁回許男抗告案,全案確定。
: v: T; y* d9 ~7 w
/ F2 k2 ` y1 ~# Q% R
蕭仁俊、廖家麟、許男、陳男、康男、邱男、林男等7人,目前分別在台北監獄、台北分監等矯正機關服刑之故,以致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回戶籍地行使11月26日修憲案的18歲公民權投票。
: ]& i) _3 U* n" X
+ S, y3 `( b: P5 x8 l
蕭等7人因此向中選會要求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或是戒護他們離開監獄投公投票。7人被拒後,認為投票日在即,若無法投公投票,會對他們產生重大損害與急迫危險,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 U$ ~# d0 Z& {5 q6 n# r U
& [7 p E: h2 L% o* ~7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中,但未因此遭憲法放逐而成為「棄民」或「化外之民」,且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外,若要加以限制他們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仍要符合正當目的,手段也要合乎比例。
# s# ]5 y1 B7 M
0 K) f" E5 ]* [- ]! x
不過,設置或管理各投開票所,由各縣市選委會負責,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非義務機關,因此,7人不能以中選會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駁回。
% ~9 o% s1 ]5 F5 F( w
% B" |/ c1 ]/ W) L$ _
許男不服北高行的裁定結果,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的裁定無誤,今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 |5 y$ p0 ?% C' }: q* D D; I! i
. _3 D8 F6 Q6 d# c% G5 z
[發帖際遇]:
gravius製造噪音屢勸不聽重罰遊戲幣12615元。
1 \3 i, i. w+ g0 i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