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貼]
時速194國道飆車!怪警沒開警示燈 被法官打臉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2-12-18 05:47
標題:
時速194國道飆車!怪警沒開警示燈 被法官打臉
自由時報 2022/12/18 張姓男子去年駕車以時速194公里速度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狂飆,超速94公里,被警方拍照告發開罰1萬2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未見警車開啟警示燈,質疑警員舉發程序不合法。基隆地院認定,沒有法規明定警車在執行公務時要開警示燈,警方舉發程序合法,判張男敗訴。
( S% E A* n7 E) t4 P) x
/ ~) w7 n+ m- R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去年12月20日凌晨1時28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44.5公里處,被停在路肩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大隊,以雷達測速儀測到車速高達194公里,超速94公里,被罰1萬2000元,吊扣汽車牌照半年,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 I" ~7 I/ ]* @3 Y g, _; W
4 {0 S" b. w2 L
張男不服主張,他當晚被警方拍到違規時,未見警員,更未見警車開著警示燈,質疑警員舉發程序不合法,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 x' }4 I4 J3 p
/ @7 p; ~" V0 s4 u' c- C
判決指出,張男違規超速時是在深夜,高速公路沿途除交流道與隧道外並無路燈,張未看見員警執勤,並無不合理之處。
" ?* U4 B, N4 b0 H7 a/ M0 @
0 O( f3 N- n; j9 b- u2 ?; _
再說,張以時速194公里高速行駛時,換算每秒前進速度逾53公尺,張駕車時的視野原本就受到限制,有沒有看見員警執勤,根本毫無意義。
" O7 W1 W8 z) \* V5 z1 [- q
& n4 z2 n: ~0 N# ~8 D4 `: B4 c
此外,警方執勤時是否要開警示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4項後段規定,只有巡邏「機車」在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時,應開啟警示燈,未規定警用「汽車」在執行公務時應開啟警示燈的相關規定,警方舉發程序合法,並無違誤。
1 M: ]: f. B- S$ W6 w4 }
6 ]4 q3 V% v. B3 r
法官認定,警方舉發張男駕車超速程序合法,判決張男敗訴,還是要繳1萬2000元罰單、吊扣汽車牌照半年等處分。
歡迎光臨 風之國論壇 (http://wind.talkapple.net/)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