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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法官評鑑新制遭質疑 司法院:人民直接請求評鑑兼顧資源實效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2-12-7 05:50     標題: 法官評鑑新制遭質疑 司法院:人民直接請求評鑑兼顧資源實效

自由時報 2022/12/06  民間司改會6日就評鑑新制施行2周年召開記者會指出,根據法官法,人民可對法官、檢察官的違失行為請求評鑑,但上路以來,未能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對此,司法院6日晚間表示,法官評鑑新制讓案件當事人、被害人直接請求法官評鑑,最能兼顧資源與實效,不能否定法官評鑑新制成效。5 _$ N( w; O1 j. B

2 i& X/ o) I4 E3 {司法院對司改會6日召開記者會質疑評鑑新制的成效,相當重視,晚間緊急發佈新聞稿澄清,法官評鑑新制讓案件當事人、被害人直接請求法官評鑑,最能兼顧資源與實效。司法院說明,評鑑功能的發揮,是將不適任法官予以淘除或為適當的懲處,除了可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外,也在確保其他法官不受懷疑的基本尊嚴。( K) b% J0 C/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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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出,已終結案件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表現感受最為直接,法官評鑑新制使其等得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不需再透過民間團體,是兼顧評鑑資源與實效的兩全設計。此外,訴訟代理人或告發人也可以向各地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提出陳請,由公會決定是否以公會名義請求個案評鑑。司法院也將持續觀察評鑑新制的實行成效,適時研議修正請求個案評鑑者的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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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I! s4 u! o司法院也表示,評鑑制度實施以來,部分民眾誤將法官評鑑當成個案救濟手段,但不能以此否定法官評鑑新制成效。 當事人如果不服訴訟結果,應透過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抗告、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救濟,法官評鑑制度並非訟爭個案的救濟手段,評鑑結果無法推翻法院的判決結果。1 W$ l8 F/ n6 N, V5 t1 S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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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強調,法官法已建立內部監督與外部機制並行,落實法官課責機能。內部機制方面,包括「首長職務監督權」、「法官自律」,外部機制則有「法官個案評鑑」、「監察院彈劾」,最終並可透過「職務法庭」之審理,以懲戒或淘汰不適任法官。此外,現行制度下已有完整的法官課責機制,並非僅限於法官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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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出,法官評鑑新制實施2年多以來,請求成立的5件都是法院所移送;此外,在個別法官有應受懲戒或職務監督之事由時,法院院長不待評鑑,即可主動進行職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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