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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元配把小三告進北院敗訴 法官是「她」 [打印本頁]

作者: gravius    時間: 2022-12-2 10:35     標題: 元配把小三告進北院敗訴 法官是「她」

自由時報 2022/12/02 王妻發現丈夫外遇楊女,對楊女求償30萬元,負責審理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佳樺認為,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不應該承認獨占配偶的「配偶權」,判王妻敗訴;可上訴。本件是吳佳樺於前年大法官宣告通姦違憲後,第三度判元配敗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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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學院47期結業的吳佳樺,其父吳陳鐶曾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中,出具不同意見書,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均是極重要的公共利益,他認為通姦罪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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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8 p& {+ `8 R; p& A' W王妻提告主張,丈夫王男與楊女於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止,多次發生親密行為,已侵害配偶權,求償30萬元。楊女辯稱,王男當時隱瞞已婚身分,且經確認王男的身分證配偶欄是空白,否認賠償責任。. z0 [* e' e; r

1 O2 ?* Z1 d- O+ Q2 M/ `. U$ x吳佳樺認為,根據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轉為保障婚姻制度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而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而得以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自主決定權,自不應承認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的配偶權。8 N0 X& C, y3 m5 I

% \/ J: C/ H! V/ g1 X2 ?6 i% H吳佳樺也指,無法肉體或精神出軌、無法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都是在控制另一伴的內在思想、個人人格、性親密關係的自主決定;況且,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也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也不盡相同,法院若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讓法官以自身價值觀決定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及配偶間的相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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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_( k3 S% G吳佳樺也認為,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吳最終認定,大法官已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獨占配偶的「配偶權」,判王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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