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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槍刑 [打印本頁]

作者: CID冰水    時間: 2007-10-28 15:58     標題: 槍刑

在火器出現之初,火槍與滑膛槍用來執行死刑,除非有特殊情況,因為在歐洲,槍刑曾是一種高貴的死法,稱得上是一種榮耀。進入十九世紀後,槍刑才普遍起來。目前,一百零二個在軍事刑法或民法中採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有八十六個採用槍刑。 $ w; ~: l# ?& K

% ^& r2 S; o% W但槍刑在現代被專家認定是缺乏人道主義基礎的,因為受槍刑的犯人在被擊中後,有很大一部份並不會立即死去,痛苦的過程似乎比斬首刑和斷頭臺普遍要長,但由於槍刑的簡便易行和經濟實惠原因,槍刑在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仍作為死刑手段的首選。 ; q. t$ A- d( ]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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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刑被認為是一種直接的表達方式,給人一種心理份量不足的感覺,尤其是對罪大惡極的犯人,於是有了被判槍斃者改用炮來執行的例子,將犯人捆在炮口上,開火時,屍體的碎片隨著彈片飛散開來。在二十世紀初,美國、法國、阿富汗等國都有用大炮行刑的記載,在這一時期,某些國家也將判槍刑的犯人通過嘴或肛門充填火藥與汽油,使之像一顆炸彈,然後引爆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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