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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肢解 [打印本頁]

作者: CID冰水    時間: 2007-10-28 15:48     標題: 肢解

該刑意味著乾脆地剁下四肢。但發展到一定時期後,施刑者認為「乾脆」太便宜犯人,於是,有了許多種花樣。波斯人別出心裁的做法是先從手指下刀,然後切腳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 D7 C, I4 m' }" U1 u

0 l3 s2 X4 N( d& a6 V中國人的玩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藥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入一隻大甕中,置放在廁所裡,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到了漢以後,淩遲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許在行刑者看來,淩遲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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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某些國家依然規定,對小偷可以採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規定:「第一次犯偷竊罪者將被從手腕關節處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將被砍去左腳。」 5 c* `* @) ^. a. G
但藉此刑剝奪犯人性命的事幾乎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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