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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十字架刑 [打印本頁]

作者: CID冰水    時間: 2007-10-28 15:46     標題: 十字架刑

該刑在古埃及時便有,在地中海沿岸及中東國家運用得十分普遍。一般說來是用於懲罰社會地位較低的人,如奴隸、乞丐。為了羞辱罪大惡極的犯人,有時也用十字架刑。 6 t  C# i9 w. i

2 H2 ]$ F/ C, u9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如果是四邊形十字架甚至有四根,形狀各異。有的是T形,有的是X型,還有Y型的。T型十字架主要是用來處罰暴亂者,有的時候要倒過來,頭沖下,腳朝天。聖徒皮埃爾便是被這樣處死的,據說是他自己要求的,因為他自覺不能與基督受用同一種刑罰。 * H6 C" Y; [3 w; W- E4 I; X

" W) L) W4 ]* g& r# S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達行刑地前,十字架的直桿已插入地中。後人描繪的基督背負十字架走向「顱地」的場面,從刑罰角度來看是違背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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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y8 p3 ]$ \$ i$ F在行刑地,用繩子把犯人綁縛在刑具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直接用釘子釘,先釘手,再釘腳,釘子從來都不會釘在手掌上,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會撕裂,而胳膊便可能因此得到解放。有經驗的劊子手會將長釘釘入腕骨間一個狹窄空隙,如今解剖學稱之為德斯托寬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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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現代社會後,十字架刑仍有其生命力。20世紀70年代,越南軍人曾將「叛徒」釘上十字架;80年代,有的國家的小偷會被處以此刑;90年代,蘇丹等7國則將犯人送上十字架以示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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