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家內性侵受害者 擠進犯罪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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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野孩子
時間:
2009-5-4 08:13
標題:
家內性侵受害者 擠進犯罪保護法
家內性侵受害者 擠進犯罪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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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5/04 02:36 朱芳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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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立法院完成初審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即將排入院會二讀之際,卻傳出法務部將刑法第二二七條排除,導致部分家內性侵案件可能無法申請補償金,讓婦女團體急得團團轉。幸而在朝野協商時,民間團體與法務部達成共識,不漏掉任何家內性侵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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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犯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是將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納入補償。法務部官員表示,過去補償金的發放,七成落在因車禍重傷或死亡者之遺屬,但不少性侵害事件的被害人,常引發嚴重的「創傷症候群」,其痛苦與影響不亞於重傷情形,故納入該法的保護對象,補償醫療費最高四十萬元、生活所需最高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四十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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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務部在參考刑法增列犯保法的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對象時,考慮到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六歲者為性交者處以刑責,過往判例多半是因兩情相悅、兩小無猜或是援助交際而發生性關係,若國家予以這些「被害人」「補償」,實在說不過去,故將其列為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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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經披露,包括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大驚失色。勵馨副研發長伍維婷表示,因刑法第二二七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對單純,不乏有家內性侵案件是以該條款判刑,若排除該條款,勢必有家內性侵受害人慘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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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搶在立院二讀之前為此事奔走,一度傳出法務部擔憂,有家庭會藉「亂倫」來賺取補償金。婦團直呼,「這怎麼可能!」、「法務部因噎廢食」,同時強調,犯保法設有審核機制,只要當事者別有用心,根本不可能獲取國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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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官員坦言,因法律競合問題,經查刑法第二二七條判例,將近三成案件為家內性侵,不容小覷,經反覆溝通後,同意婦女團體之期盼,會將所有家內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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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舉例,該會輔導的一名少女,幼年與青春期幾乎無法脫離父親的狼手,被送至安置機構。少女成年後被迫離開機構,原生家庭也回不去了,生活陷入困頓。勵馨表示,犯保法若通過修正,未來與少女有同樣際遇的被害人,可循犯保法向政府申請補償金,至少暫時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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